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
(二)学校校长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教学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教务处长为秘书。委员一般由10—15人组成。
(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审议、指导和检查评估,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
(一)研讨、审议校系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校系教学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等法规性草案。
(三)评审校系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四)审议校系重点课程建设计划,审定各类课程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评审校系级优秀课程。
(五)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项目。
(六)对校系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七)研究和决定校系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校系教学方面的政策、规定等。
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视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二)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它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策结果方为有效。决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五)各教学部门及各位委员如需提交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须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讨论材料或拟订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