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2-23浏览次数:7519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扩大学科间的知识交叉渗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课程设置要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学科知识渗透和知识结构优化,有利于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为农服务的意识、激发学习兴趣。

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单纯娱乐性的课程和已经作为必修课开设的课程(含专业选修课中的必选课),不作为公共选修课开设。

根据学校定位和专业结构布局,公共选修课分为农业科学与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理工类、经济与管理类、艺术与体育等五类。

二、开设条件

申报人员原则上具备教师资格证或专任教师岗位;非教师系列人员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研究(附与开设课程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

申报人员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周学时在18学时以下,每学期申报课程不得超过2门。

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出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程;当年新进教师须根据专业研究特长和教学工作量情况,可开设1-2门公共选修课程。

三、开设流程

每学期第1周由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首次开设附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汇总。

每学期第2周教务处将汇总名单上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新开课程,由教务处公布公选课的选课目录。

每学期第3周由教务处公布本学期公选课上课时间、地点等,并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完成预开课工作;每学期第4周由教务处和系(部)组织学生网上选课。

每学期第5周至第16周为公选课上课时间。选修人数最多为100人以内;但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选修该类课程的学生可以重选其他课程。选课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其他课程。

四、教学要求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表,保证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按照调课相关手续进行;批准调课的教师必须补课,否则视为缺课。教学管理部门将以抽查方式对任课教师的到岗及上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包括检查教师出勤、课堂秩序、教学进度情况等,对于无故停课或随意调课、迟到、早退、缺课及其他不负责任的情况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赏析类课程,严禁任课教师利用多媒体长时间(单节15分钟以内,累计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播放影像资料而不做内容讲解。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管理。选修课不得办理免听,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或随机考勤旷课4课时以上,应按学校要求在成绩表中记载"取消考试资格",通知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并备案。

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用考试(开卷、闭卷)、考查(口试、面试、小论文、综合设计等)的方式,并结合平时考勤、笔记、作业、课堂表现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考核时间安排在公选课的最后一周,随堂进行,学生考核成绩表交教务处备案;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