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听课制度的规定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9-08浏览次数:7470

为了及时掌握学校教学活动开展情况,了解学校整体教学水平,交流教学经验,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实行听课制度。规定如下:

 

一、组织形式和听课人员

听课分校级和系(部)两个层次:

1、校级听课面向全校,人员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负责人、学校督导组成员等。

2、系(部)听课面向本部门,人员包括:系(部)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系(部)督导组成员、本系(部)教师。

 

二、听课要求

1、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2、督导组每学期听课应覆盖全体任课教师;

3、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4、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5、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6、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

7、听课时,无须事先通知任课教师;

8、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听课结束后,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督导组成员须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汇总到学校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