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工作通知

来源:上海市农业学校发布时间:2016-09-03浏览次数:6597

各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成立至今已有20年,今年由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举办纪念互助基金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总结互助基金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对互助基金今年的发展进行研讨,并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月11日,由上海市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管委会”)主任翁铁慧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互助基金工作。会议听取了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基金办”)关于2015学年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支付、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纪念互助基金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情况、内部管理等,以及2016学年重点工作的汇报,翁副市长和与会人员对市基金办完成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8月24日召开的市管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6学年互助基金参保收费和医疗费支付工作方案。新学年工作方案中,收费标准和方式不变、集中收(缴)费时间不变;参保范围略有扩大,将已参加当年度本市居保,父亲或母亲一方为上海户籍的0-5周岁散居儿童,以及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境外就读的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二)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

(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指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

(四)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五)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2016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在外省市、境外就读的学生(须提供居保参保凭证和所在学校就读证明)。

(六)父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0-5周岁(满月后起)未入托入园的非本市户籍儿童(须提供本市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七)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未入托入园、且已参加2016年度居保的,暂未报入本市户籍的子女(须提供居保参保凭证)。

    (八)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九)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十)以下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1.已参加城保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二、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一)收费标准:每人80元/学年。

(二)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9月1—30日。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续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互助基金待遇(操作办法不变)。

(三)收缴方式:

1.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原则沿用以往的方式,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志愿者统一办理手续,出具缴费凭证、发放医疗证,并登记造册,收到的现金直接解款至区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基金办”)账户。

2.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称“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未入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可以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年儿童、辍学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残疾证或辍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4.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举办的高复班就读的学生,参照第1条的办法参保;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5.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境外就读的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2016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和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编号为“11”,结算人员类别为“01”。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未入托入园的非沪籍子女,须持父亲(或母亲)的本市户口簿、本人的户口簿(或港澳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2016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编号“12”,结算人员类别“06”。

7.0-5周岁未入托入幼的非上海户籍儿童,须凭父母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由本市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到父母居住证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8.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缴费办法不变,按《关于下发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缴费以及就医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11)36号〕执行。

(四)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减免办法

按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7)51号〕享受个人缴费减免待遇,具体操作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6〕45号)执行。

(五)参保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各学校、收费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工作,参保人员信息统一通过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报,并把缴费名册和参保情况汇总表上报所属区基金办;各学校、收费医院在上报参保名单和报表前须仔细核对,确保上报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实际参保人信息与上报人员信息一致、上报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一致。区基金办应及时对辖区内学校和收费医院上报的表格、数据进行复核,在10月31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报工作,并将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基金办。

(六)参保资金上缴

区基金办应于收费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收缴资金统一汇入市基金办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缴费办法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儿:⑴本市户籍;⑵《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⑶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沪籍子女,且已缴费参加当年度本市居保的。以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可以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或办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的少儿,可在迁入户籍(积分通知书出具)的一个月内办理参加互助基金手续。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3.上述人员信息统一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参保费用由各学校、收费医院按月上缴给区基金办。区基金办应及时对新增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参保费用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汇入市基金办指定帐户。

三、重复缴费的退费办法

1.收费医院、幼托机构重复缴费退费办法

退费单位不变,区基金办申报与市基金办核准操作方式改变。即由家长携带缴费凭证和医疗证原件,到所属区基金办申请,区基金办通过信息平台向市基金办申报,市基金办核准后划款,由区基金办将重复参保的费用支付给家长。

2.收费医院与付费通重复缴费退费办法

由家长选择退还收费医院缴费或付费通缴费。如家长选择退还收费医院缴费,则参照上述第1条办法申请;如家长选择退还付费通缴费,则由家长致电付费通客服,付费通客服登记缴费信息,汇总后移交市基金办,经市基金办核实重复缴费情况后,通知付费通退款。退款工作将统一在10月20-31日进行。

四、医疗证发放和补证办法

(一)医疗证发放:各区基金办应做好医疗证下发的编号登记工作,发放的医疗证数须与实际参保人数一致。

各学校和收费医院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的相关内容,并加盖经办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保者手中

医疗证第二页上有三个方框,分别为居保+基金、居保、基金,请根据少儿参保情况,在填写第一次结算证明单时,在相应的框内打“√”,在其他两个框内打“×”,不得留有空格。

(二)补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保者可凭身份证明,到所属区基金办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待遇。

五、结算证明单及转学、户籍迁移管理

(一)结算证明单编号:结算证明单编号由区代码+学年度+参保情况编号+人员类别编号+医疗证编号组成,请按照少儿的参保情况在相应的编号前打“√”,并在空格内填入人员类别和医疗证编号。结算证明单由市基金办按区统一编号、印制。

(二)转学、户籍迁移管理

1.转学管理: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就读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年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16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入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的住院结算证明单由转入学校出具。

2.户籍迁移管理:学年中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在校学生凭户口簿到经办单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散居少儿凭户口簿,到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如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互助基金的,需同时办理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散居少儿换证后,住院结算证明单由迁入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出具。原为人户分离,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的,无需换证,住院结算证明单出具单位不变。

3.在外省市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人员转学、户籍迁移管理:指参保范围第(八)条所涉及人员,在学年中途转学至本市学校或户籍迁移至本市的,凭当地经办部门证明、2016学年医疗证、户口簿、在校学生同时提供转入学校证明,到转入学校(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按本市住院医疗规定执行。

换发的医疗证须由人员信息变更后的经办单位盖章后生效。

(三)收费阶段结算证明单的出具:在新学年收费工作尚未完成阶段,为保证已患病住院少儿能及时在医院记账结算医疗费用,可由学校和收费医院凭介绍信到区基金办预领医疗证和结算证明单。区基金办应做好预领证、单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在各单位收缴费用工作完成后结清费用、医疗证和收(缴)费凭证时,扣除预领份数。各学校和收费医院在出具结算证明单后,应及时将患儿的个人信息(电子名册中的信息)告之区基金办,以便认证结算工作能顺利进行。

    六、以下情况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待遇中止

(一)学年中途转学至外省市就读的,自办妥转学手续之日起中止。

(二)学年中途加入城保的人员,自城保生效之日起中止。

七、收费情况日报工作

请各区基金办于每天下班前,登录信息平台统计查询当天各收费医院和学校的参保缴费情况,并督促各收费单位按时完成收费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区基金办在区红十字会的领导下,会同本辖区内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互助基金工作的服务和督促,按照分工与相关规定,组织好参保缴费和医疗证的发放、登记等工作,努力做到宣传、参保不遗漏,使互助基金的参保率达到广覆盖。

(二)要高度重视互助基金的信息安全,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管理、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因信息外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后果。

(三)请就本区2016学年互助基金参保收费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市基金办,并抄报本级互助基金管委会。

(四)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向区互助基金管委会汇报,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新学年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促进互助基金的稳步发展。

 

    附件:2016学年新增参保对象缴费操作流程

 

 

 

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

                   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