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的规定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4614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教师调课、停课或代课行为

1、教师要严格执行排定的课表,无正当的理由,均不允许调课、停课或代课。

2、凡遇特殊情况,不得不调课、停课或代课,教师应提前两天上网填写调课申请单并打印,由系部主任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网上最后审核批准。

(1)特殊情况包括:教师因病无法坚持上课,申请时或事后附病假单;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申请时附情况说明;公差任务,申请时附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

(2)教师因病不能到校办理手续时,应通知系部办公室代办调课手续,事后补病假单;遇紧急情况临时调课时,必须于上课前30分钟通知系部主任,事后补写情况说明,经系部处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每位教师每学期调、停课(因私)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课时累计不得超过6学时。超过部分须报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3、教师应按照调停课申请单填写的时间、地点进行补课,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采取集中补课方式。

4、新学期开学前两周是课表试运行时间,一律不办理调课手续。

 

二、规范课堂教学秩序

1、教师要提前5分钟到教室做好上课准备。对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在五分钟以内(以学校打铃为准)的教师,系部通报批评。

2、教师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影响正常教学,离开5分钟以内的教师,系部通报批评。

3、教师上课时手机应关机或者静音,不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上课期间玩手机、发短信、打电话的教师,系部通报批评。

4、教学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符合计划,教学进度与计划误差4课时以上的教师,系部通报批评。

三、依据学校《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下违纪行为:

1、教师未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时间或地点,导致学生误课,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代监考)在2学时以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学期累计超过2学时,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3、擅自旷课、旷考在2学时以内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学期累计超过2学时,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4、擅自误课、误考(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30分钟以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无故误课、误考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被认定为旷课(考),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5、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系部通报批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